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42號
SCDV,112,司執消債清,42,20251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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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余權福
代 理 人 葉芷楹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
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業依民國113年5月15日裁定所示之清算財團處分方法
,裁定附表編號(一)新竹市○○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各63
分之1)經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八次拍
賣未拍定;編號(二)新竹市○○段000地號及同段000建號經本
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67號拍定之案款新臺幣1,773,300元解
繳到院,並經本院製作分配表進行分配,認可後予以公告在
案,茲本院業依裁定將清算財團財產處分完畢,編號(一)之
不動產處分無結果應返還債務人,有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
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回函、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
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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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