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856號原 告 徐玉梅被 告 張忠銘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3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黃翊雯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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