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856號
SCDM,114,附民,856,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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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56號
原 告 徐玉梅
被 告 張忠銘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3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黃翊雯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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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