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395號
SCDM,114,附民,395,20251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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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95號
原 告 賴侯美邑

被 告 吳杰良

上列被告吳杰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被訴(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
9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就被告吳杰良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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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