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247號原 告 方元瑞被 告 張皓閔 吳冠寰 呂偉銓 朱炫彥 余澄志 吳冠瑜 張瑞晟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4 年度金訴字第638 號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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