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204號
SCDM,114,附民,1204,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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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04號
原 告 康錫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被 告 張皓閔



吳冠寰


柏辰


呂偉銓

朱炫彥


余澄


吳冠


張瑞晟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4 年度金訴字第382 號等違反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江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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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