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166號
SCDM,114,附民,1166,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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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66號
原 告 于銘憲
被 告 彭裕龍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6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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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