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54號
原 告 黃奕樺
被 告 張資鑫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更一字第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資鑫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
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