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256號
SCDM,114,訴,256,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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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訴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雋



選任辯護人 謝明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4792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
民國114年10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沛文
書記官 賴瑩芳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郭雋晢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共貳罪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各新臺幣貳萬元,徒刑如易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 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存摺壹本、金融卡貳張、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二、犯罪事實要旨:
  郭雋晢從事虛擬貨幣USDT買賣,已預見販毒行為人可能將販 賣毒品之犯罪所得透過虛擬貨幣收受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13 年3月1日前某時,委託真實身分不詳之人於通訊軟體Telegr am上之大麻交易群組內發布提供虛擬貨幣買賣服務之廣告, 而如附表所示之人向Telegram暱稱「MAO_CLUB貓黨主席」之 人購買第二級毒品大麻時,「MAO_CLUB貓黨主席」則提供其 收受USDT之錢包地址,再由附表所示之人於附表所示時間, 以無卡存款或轉帳之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存款或轉帳 至郭雋晢所掌控如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其中李柏靜謝子晨部分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結),待郭雋晢確認收 受款項後,則將如附表所示之USDT轉帳至「MAO_CLUB貓黨主 席」指定之錢包地址,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MAO_CLUB貓 黨主席」販賣毒品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嗣經警於113 年5月21日前往郭雋晢位於新竹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2居 所執行搜索而查獲上情,並扣得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存



摺1本、金融卡2張、iPhone手機1支。三、處罰條文: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檢察官何蕙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賴瑩芳               法 官 黃沛文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瑩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購買大麻之人 無卡存款或轉帳之時間、金額(新臺幣)及金融機構帳戶 USDT 1 0000000(真實身分詳卷) 於113年3月1日10時28分許,轉帳7000元至郭雋晢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5顆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員警喬裝買家 於113年3月6日15時10分許,無卡存款11300元至另案被告李柏靜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113年3月6日17時8分許,由另案被告謝子晨提領50000元(含其他客戶款項)交付郭雋晢 330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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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