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57號
SCDM,114,聲保,157,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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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宇宸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宇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宇宸因竊盜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7
9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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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