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志凱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志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刑後,業
已於民國114年9月30日出監。又假釋後更定刑期,報經法務
部於114年9月30日認仍符合假釋要件,爰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
釋後於114年9月30日出監,復因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
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30日
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770561號函及所檢附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
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