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951號
SCDM,114,聲,951,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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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浚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浚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
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
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
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
,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
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
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
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
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
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
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且裁
判確定前犯數罪併罰案件,有二以上裁判,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刑,最後事實審法院應據檢察官聲請,
裁定應執行刑,不能因數罪中部分罪刑已經執行完畢而認檢
察官之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縱有部分已執行
完畢,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
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核屬將來執行時扣除之問題

四、經查,受刑人黃浚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及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
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其中附表
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4所示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為
憑(見本院卷第11頁),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刑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編號3所
示有期徒刑1年4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部分曾裁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加計如附表編號4所示罪刑(有期
徒刑4月)之總和(計算式:1年+1年4月+4月=2年8月),暨
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
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受刑人意見(本院卷第11頁、第69頁
)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柏方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秩序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749號)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24日 112年12月8日 112年1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8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0722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少連偵緝字第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58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9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47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2日 113年06月03日 114年05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58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9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472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19日 113年7月6日 114年6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29號(執畢)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649號(114年度執更助字第182號),刑期自114年8月4日至115年1月2日(羈押32日)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23號(114年度執助字第973號),刑期自115年1月3日至116年5月2日(羈押32日)
編     號 4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9日前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5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648號 判決日期 114年06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648號 確定日期 114年8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374號,徒刑自116年5月3日至116年9月2日;罰金易勞自116年9月3日至1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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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