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05號
SCDM,114,聲,805,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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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信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編號1至4所示
之罪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997號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有各該案號之判決及法院前案
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
受刑人所簽具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
罰金意願回覆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經受刑人以書
面表示「請法院依法裁量,無意見表示、請法院儘可能從輕
裁量」之意見後,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人各
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
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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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