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04號
SCDM,114,聲,804,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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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怡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怡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怡愃因犯竊盜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編號1、2、4
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8月確定,有各該案號之判決、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
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並經受刑人以書面表示「請法院依法裁量、儘可能
從輕裁量」之意見後,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
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
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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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