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152號
SCDM,114,聲,1152,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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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姜正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姜正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姜正雄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如
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該等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附表編號2至8所
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之
前,且上開8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上揭數罪併罰之
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合
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之類型、可非難
程度、各罪之行為時間、犯罪情節、態樣等情,並考量受刑
人所犯上開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基於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所應遵守之內部界限(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曾經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加計附表編號1、2、7、8所示之罪所
處有期徒刑2月、3月、2月、3月,合計為有期徒刑1年4月)
,兼衡以刑罰經濟與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
、受刑人之人格及受刑人就如何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
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比例原則,合併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佑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汶潔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3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23日19時12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112年7月11日13時9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113年6月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74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446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95、96、97、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72號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80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258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8日 113年10月30日 114年3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72號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80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258號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7日 114年3月18日 114年4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87號(已執行完畢)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79號(已執行完畢)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06號(執行中)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3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5月26日 113年5月18日 113年7月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95、96、97、98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95、96、97、98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95、96、97、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258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258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258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28日 114年3月28日 114年3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258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258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258號 確定日期 114年4月29日 114年4月29日 114年4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06號(執行中)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06號(執行中)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06號(執行中)
編     號 7 8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7月18日 113年7月17日0時3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字第813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6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472號 114年度竹東簡字第8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2日 114年9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472號 114年度竹東簡字第8號 確定日期 114年6月17日 114年7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84號(尚未執行)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422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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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