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088號
SCDM,114,聲,1088,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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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育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育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育瑄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41條
第8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
刑逾6月者,亦適用得易科罰金之規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
佐。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確屬正當,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
 ㈡本院斟酌受刑人本件各次犯罪之時間及其間隔、侵害法益態
樣、犯罪情節輕重與所生危害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同
時參酌其於本院刑事庭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之中
,表達「請從輕量刑」之意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之有期徒刑部分雖已執行完畢,然該已 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係檢察官指揮執行 事宜,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又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45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確定,所諭知併科罰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



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關於併科罰金部分,仍應依原判決執 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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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