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淑美
被 告 楊詔鈞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公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淑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淑美因被告楊詔鈞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12年刑保字第12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9月15日繳納後,已
將被告釋放。被告所犯前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嗣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確定後,
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
、拘提均未獲,且於通知具保人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
案執行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
)、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77號刑事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708號刑事判決書、最高
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489號刑事判決書、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送達證書(執行傳票)、同署114年7月15日竹檢松執公
114執2633字第1149029737號函(稿)暨送達證書(追保函
)、同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
資料查詢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被告及具保人之在
監在押記錄表、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顯見
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自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之利息併沒入
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