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豐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豐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豐益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
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
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
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
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
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
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7月29日 113年5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3年度偵字第17181號 新竹地檢 113年度偵字第164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563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671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2日 114年7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563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67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7月3日 114年8月6日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