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附民字,114年度,201號
SCDM,114,竹簡附民,201,2025102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劉韶雯
陳俊
被 告 劉祐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竹簡字第111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卓怡君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