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附民字,114年度,198號
SCDM,114,竹簡附民,198,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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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98號
原 告 黃國輝
被 告 吳德豐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81號(原114年度金訴字
第44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翁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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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