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4年度,1113號
SCDM,114,竹簡,1113,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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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1969號、114年度偵緝字第900、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政學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
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政學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就本案3次竊盜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間,
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所為3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參,素行顯然不佳,其經歷多次刑罰執行,當應知
曉自食其力,以合法途徑獲取日常所需,竟未知悛悔改過,
恪遵法紀,再度徒手竊取告訴人曾千祐陳碗鑫、謝亨利
財物,顯見其法紀觀念薄弱,未能尊重他人財產權,同時危
害社會治安,所為殊有不該;復衡以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
3人達成和解,以彌補犯罪所生損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
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非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
的、各次所竊財物之價值、犯罪手段、犯罪情節、智識程度
、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斟酌被告所犯3罪之罪質、犯罪態樣及侵害法益相近 、3次犯行時間、空間尚屬密接、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 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定其應執行 刑如主文所示,同時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六、被告竊得告訴人曾千祐所有之湯姆貓野獸國存錢筒1個、告 訴人陳碗鑫所有之史努比存錢筒1個、告訴人謝亨利所有之4



00%MOLLY可樂系列公仔1個、500%MOLLY魷魚遊戲系列公仔1 個、500%MOLLY心動系列公仔1個及LABUBU可樂系列公仔1個 等物,均屬其實際之犯罪所得,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曾千祐陳碗鑫、謝亨利和解以賠償損失,堪認犯罪所得尚未合法 發還予被害人,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就被告上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於被告各次犯行項下宣告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犯罪事實 竊得之財物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曾千祐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一) 湯姆貓野獸國存錢筒1個 蔡政學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之財物」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陳碗鑫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二) 史努比存錢筒1個 蔡政學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之財物」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謝亨利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三) ①400%MOLLY可樂系列公仔1個 ②500%MOLLY魷魚遊戲系列公仔1個 ③500%MOLLY心動系列公仔1個 ④LABUBU可樂系列公仔1個 蔡政學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之財物」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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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