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4年度,1061號
SCDM,114,竹簡,1061,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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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祐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3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祐瑋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㈠林祐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
年6月25日9時55分許,在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之大潤發
新竹忠孝店(現已改為大全聯忠孝店,下仍稱本案大潤發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
手後即行離去。
 ㈡案經本案大潤發之管理人員黎哲明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
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林祐瑋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黎哲明於警詢之證述。
 ㈢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
 ㈣本案大潤發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暨其截圖、遭竊商品明細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工作能力,卻不思
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而遂行本案竊盜犯行,所為殊值非難
;復考量被告坦承之犯後態度,所竊商品均已發還予本案大
潤發,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6頁)
,同時參酌其犯罪動機、手段與情節、竊取的商品種類與價
值、對本案大潤發造成之侵害等情;再兼衡被告各項前案素
行,及其自述高中畢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
  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已合法發還予本案大潤發, 此已如前所述。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本院就上述 犯罪所得,即不另行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晏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本案所竊商品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格 (單位均為新臺幣) 1 澳洲冷藏牛火鍋肉片 2盒 共390元 2 冷藏肉──豬小排切塊 2盒 共409元 3 冷藏美國無骨牛小排 1盒 180元 4 豬里肌火鍋肉片 2盒 共152元 5 豬梅花火鍋肉片 1盒 99元 6 冷藏肉──本草豬附皮五花 2盒 共551元 7 冷藏美國牛胸腹雪花火鍋肉片 1盒 2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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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