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4年度,1031號
SCDM,114,竹簡,1031,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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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10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973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
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A09犯無正當理由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所示內容賠償A02A005、A06A08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A09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
立之帳戶合計3個以上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
27日晚上10時27分許,在新竹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
東妮門市,以交貨便寄件之方式,將其所申設之台北富邦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
世華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
通訊軟體LINE暱稱「『芸歆』媽媽 尤思潔」收受,並以通
訊軟體LINE告知上開3個金融帳戶提款卡之密碼,容任「『芸
歆』媽媽 尤思潔」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使用(無證據證
A09有幫助其等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直接或間接故意)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提款卡及密碼後,旋即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
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訛詐如附表所示之A01等8人,致其等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匯款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至A09所提供之上開金融帳戶內,旋遭詐欺
集團提領一空,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
所得之所在去向
二、案經A01A02A03A04A005、A06A07A08訴由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名稱
 ㈠被告A09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A01A02A03A04A005、A06A07A08於警詢時
之證述。
 ㈢如附表所示之相關書證、被告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台北富
邦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
明細各1份。
四、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
公布,於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並將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
2規定移列至同法第22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僅針
金融機構外之實質性金融業者之定義作細微文字調整修正
,就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行為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未修
正,故上揭修正就被告所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之
犯行並無影響,對被告而言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
 ㈡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
項之無正當理由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㈢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將所
申設之上開3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給他人使用,致
其帳戶淪為詐欺集團之犯罪工具,危害交易安全,破壞金融
秩序,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與被害
A02A005、A06A08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
佐,被害人A01A03A04A07未到庭進行調解,足認其
犯後態度良好,又前無犯罪前案紀錄,素行良好,及被告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兼衡被告自述高職畢
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與父母同住、離
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緩刑宣告: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章,惟犯罪後坦承犯行,且如前述說明,已與告訴人A02、A 005A06A08達成和解,至告訴人A01A03A04A07經 本院合法通知後並未到庭,被告因而未能與其等商談和解或 調解,本院衡酌各情,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 ,相信不會再犯,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 新。另為保障告訴人之受償權利,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如附件所示內容賠償告訴人A02A00 5、A06A08。倘被告嗣後違反此項緩刑宣告之負擔情節重 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 告,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興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語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事業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事業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件:
一、A09願給付A02新臺幣(下同)47,151元,給付方式如下:自



民國114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1,000元,至清償 完畢為止,匯入A02指定帳戶(匯款帳戶詳本院114年度附民 移調字第256號調解筆錄)。
二、A09願給付A00547,188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4年11月起, 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1,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匯入A00指定帳戶(匯款帳戶詳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56號調 解筆錄)。
三、A09願給付A0610,000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4年11月起, 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1,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匯入A06 指定帳戶(匯款帳戶詳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56號調解 筆錄)。
四、A09願給付A0836,000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4年11月起, 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1,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匯入A08 指定帳戶。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帳戶 相關書證 1 A01 於112年11月29日晚上6時42分許,與A01聯繫,佯稱個資外洩,需其依指示操作止付云云。 112年11月29日晚上7時19分許,匯款49,988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⒈通話紀錄及簡訊截圖 ⒉交易明細 112年11月29日晚上7時21分許,匯款49,968元。 112年11月29日晚上7時22分許,匯款14,208元。 2 A02 於112年11月29日下午5時15分許,與A02聯繫,佯稱個資外洩,需其依指示操作止付云云。 112年11月29日晚上7時25分許,匯款28,124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⒈交易明細 112年11月29日晚上7時28分許,匯款19,027元。 3 A03 於112年11月30日下午3時40分許,與A03聯繫,佯稱其網路賣場需通過實名認證云云。 112年11月30日下午4時25分許,匯款2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4 A04 於112年11月29日晚上7時9分許,與A04聯繫,佯稱其需線上簽屬金流服務云云。 112年11月30日下午4時40分許,匯款30,123元。 ⒈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⒉交易明細 5 A005 於112年11月30日下午4時22分許,與A005聯繫,佯稱其需開通金流服務云云。 112年11月30日下午4時35分許,匯款47,188元。 ⒈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⒉交易明細 6 A06 於112年11月30日下午4時17分許,與A06聯繫,佯稱因網站遭駭客攻擊,需其依指示操作云云。 112年11月30日下午4時49分許,匯款12,527元。 ⒈通話紀錄 ⒉交易明細 7 A07 於112年11月29日下午4時47分許,與A07聯繫,佯稱因盜刷導致個資外洩,需其依指示操作云云。 112年11月29日晚上7時25分許,匯款28,986元。 ⒈存摺交易明細影本 ⒉通話紀錄 8 A08 於112年11月29日晚上7時56分前某許,與A08聯繫,佯稱因個資外洩,需其依指示操作云云。 112年11月29日晚上7時56分許,匯款22,030元。 ⒈通話紀錄及簡訊截圖 112年11月29日晚上7時57分許,匯款14,0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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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