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秩字,114年度,40號
SCDM,114,竹秩,40,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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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竹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游兆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4年9月17日竹市警一分社維字第114002788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兆霖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扣案
之冥紙壹包,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列被移送游兆霖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9月8日17時2分。 
 ㈡地點:新竹市○區○○路0巷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喧嘩、潑撒冥紙,妨害他人接
受採訪,而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秩序。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游兆霖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新聞報導截圖、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數張。   
三、按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藉端滋擾」
,即應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而以言語、行動等方式
,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
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
復者而言。經查,被移送人於上揭時間潑撒冥紙在上揭地點
之事實,已然造成該公共場域之秩序無故遭受干擾及破壞,
係違反上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序之手段、生
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上開違序行為對於公共秩序及社
安寧所生之危害暨被移送人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又扣案之冥紙1包,為被移送人所有 供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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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