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智簡附民字,114年度,1號
SCDM,114,智簡附民,1,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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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劉柏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被訴本院114年度智簡字第4號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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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