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14年度,28號
SCDM,114,易緝,28,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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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緝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永詳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 中)
選任辯護人 趙子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47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
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永詳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證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所為之自白(見本院卷第50頁、第56頁)」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明定列管
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經查,
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已達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㈠被告前因幫助犯詐欺取財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
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1年7月4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公訴人所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
事實雖與本院前開認定者不同,惟本院當可依卷內事證為審
認,而認被告就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
低本刑,不致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之罪責,無違罪
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辯護
人主張罪質不同而不應論以累犯云云,容有誤會。
 ㈡辯護人雖為被告主張適用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云云。惟本
案係因被告違規跨越雙黃線而為警方攔檢盤查,警員於現場
聞到濃厚K菸味道,故詢問被告有無攜帶違禁品,復經被告
同意搜索而查獲等情,有警員之偵查報告1份在卷可憑(見
偵卷第6頁),是認警員於攔檢盤查被告時,透過K煙味道即
已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懷疑被告持有毒品,是難認被告有
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之適用。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持有第三級毒品對
社會治安將造成潛在之危險,竟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
未經許可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達5
公克以上,所為實不足取;衡以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尚
知悔悟,參酌被告之犯罪之動機與目的、手段、持有如附表
所示第三級毒品之數量、總純質淨重高達27.886公克,逾越
法定標準值純質淨重5公克甚鉅、持有期間之久暫、幸未將
該等毒品流通而擴大損害;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
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57頁)、被告之素行,及被
告、辯護人與公訴人就本案之量刑意見(見本院卷第57-58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7包,經鑑驗均含有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 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7-69頁),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而屬違禁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上揭白色結晶之外 包裝袋因直接包覆該毒品,其上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 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鑑驗 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鈺婷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白色結晶 7包 1.含外包裝袋7只,經送驗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總純質淨重為27.886公克。 2.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488Q號)(見偵卷第14-16頁、第67-69頁)。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473號  被   告 張永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永詳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 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晚間8時許,在新竹市 經國路「同學會KTV」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德 」之人,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購買含有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之白色結晶7小包,而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嗣於113年2月28日晚間9時15分許, 在新竹縣竹東中正路、新正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7小包(毛重共計33.67公克,純質淨重合 計達27.886公克)。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永詳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現場照片 被告於113年2月28日晚間9時15分許,在新竹縣竹東中正路、新正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之事實。 3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扣案之白色結晶7小包經檢驗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總純質淨重為27.886公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張永詳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又扣案之含有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白色結晶7小包,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王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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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