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9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約睿
輔 佐 人 陳永川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偵字第8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約睿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
,於民國114年4月9日12時57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
遠東巨城購物中心地下一樓GU商店(起訴書誤載為UG商店)
內,趁店員BF000-H114031(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下稱乙女【起訴書誤載為甲女】)未及注意之際,使用
自己所有之IPHONE15 PRO手機,由下往上拍攝甲女裙底內褲
之性影像照片。復於同日13時55分許,在同一地點以同一手
法,拍攝另一名店員BF000-H114032(00年0月生,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下稱甲女【起訴書誤載為乙女】)裙底內褲之
性影像照片。嗣經店員黃葦婕察覺有異阻止陳約睿離去,並
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9條之1第1
項之非法攝錄性影像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女、乙女告訴被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
影像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非法攝
錄性影像罪,依同法第319條之6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被告已與告訴人甲女、乙女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甲女、乙
女撤回對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刑事報到單、聲請撤回告訴
狀2紙附卷可證,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何蕙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