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5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鈺涵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
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