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507號
SCDM,114,易,507,2025100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5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鈺涵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
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