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306號
SCDM,114,易,1306,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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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3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一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5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蘇壁雲告訴被告黃正一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在
新竹市○○街00號頂竹圍公園內之毆打行為所犯之傷害案件,
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
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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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