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294號
SCDM,114,易,1294,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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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瑋庭




彭尚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4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彭尚文與訴外人黃雅靖間有債務糾紛
黃雅靖委由被告許瑋庭處理前開糾紛,被告彭尚文遂與被
許瑋庭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小七」相約在新竹
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東家門市(下稱統一超商東家
門市)外商談,被告許瑋庭因不滿被告彭尚文黃雅靖談話
時態度不佳,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1日17時
20分許,在統一超商東家門市外,徒手毆打被告彭尚文頭部
,被告彭尚文見狀則基於傷害之犯意,與被告許瑋庭扭打在
地,致被告彭尚文受有頭部挫傷併輕微腦震盪、前胸挫傷併
擦傷、右側前臂挫傷、左側前臂挫傷併擦傷、右手第一指擦
傷、下背挫傷、左踝挫傷及第四腰椎椎弓解離等傷害,被告
許瑋庭則受有右側上臂挫傷擦傷及左側肩膀擦傷挫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彭尚文許瑋庭2人均係
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達成和
解,並均撤回傷害告訴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聲請撤
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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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