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錫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27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
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錫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
證事實編號3證據名稱中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蒐證照片共
「18張」等,應更正為「11張」等;並增列證據「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之自白(見本院卷第65-66頁、第7
0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錫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又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
業經檢察官具體記載於附件犯罪事實欄內,並無任何空泛、
不明確或顯然錯誤之情形,有檢察官提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1份可佐,是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然本院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
酌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於刑罰之反
應力顯然薄弱之情形,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然仍得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
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
需,竟以竊盜方式取得他人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且
其已有竊盜罪之前科紀錄,猶不知悔悟,重蹈覆轍,所為實
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本案犯罪動機、情
節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前曾從事鷹架工作(見本院卷第
7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經查,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業經返還 予告訴人林柏均,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見偵卷第37頁
)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毋庸再予 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興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景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宜君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2274號 被 告 陳錫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錫賢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最近1次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 12年度聲字第13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 13年11月1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於114年3月26日18時44分許,在位於新竹市○區○○路0 00號旁,見林柏均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業已發還)停放於該處且鑰匙未拔,趁無人注意之際,以 該鑰匙發動電門竊得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後,隨即騎車離去。 嗣林柏均察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紀錄及 採集該機車之安全帽生物跡證送鑑結果,發現與陳錫賢之DN A-STR主要型別相符,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林柏均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陳錫賢於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之犯罪事實。 2 告訴人林柏均於警詢時之指述。 全部之犯罪事實。 3 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15日刑生字第1146044159號 鑑定書各1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蒐證照片共18張等。 全部之犯罪事實。 4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前科,本件構成累犯之事實。
綜上,足認被告前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陳錫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 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件所犯與 前開已執行完畢案件,罪質相同,手段類似,足見前開案件 並無法收矯治之效,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檢 察 官 廖 啟 村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 承 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