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88號
SCDM,114,單禁沒,188,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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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世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
字第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4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警員於民國113年11月12
日9時55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前,查獲被告羅
世亮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
扣得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17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前淨重0.063公克)。被告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一級及第
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業
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惟本案所查扣之毒品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
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甲基
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範之
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
,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羅世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114年7月21日停止戒治並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上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戒毒偵字第24號卷
第19-20頁、單聲沒字卷)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
開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備
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應沒收銷燬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鈞淯                 
附表:
編號 名稱 毒品成分 重量 備註 1 送驗白色結塊粉末1包 海洛因 淨重0.173公克,驗餘淨重0.148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6945,113年度毒偵字第1962號卷70頁)。 2 送驗白色透明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 淨重0.063公克,驗餘淨重0.059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6945,113年度毒偵字第1962號卷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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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