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騰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撤緩毒
偵緝字第19、20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騰輝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1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執行完
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
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9號、第20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
99號、第1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品,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3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於114年7月10日執行完畢,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
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9、20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99、162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白色結晶4包,均係被告施用後
所剩餘,經送鑑驗結果,均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明在卷,並有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毒品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
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113年1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1608號
)在卷可稽,足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確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又扣
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而供其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且經送鑑定後,確檢出殘留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據被告供述明確,並有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
000號毒品鑑定書可資查考,審酌該吸食器上殘留之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
視同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品,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
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
,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固引用刑
法第38條第1項為據,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聲請宣告
沒收,然該等物品俱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已
如上述,自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之特別規定,併予敘明。從而,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 1包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檢出結果: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淨重為0.61公克 驗餘淨重為0.6098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檢出結果: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淨重為0.3492公克 驗餘淨重為0.3442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2只) 2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檢出結果: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送驗晶體2包,驗前總毛重0.62公克,指定鑑驗1包 驗前總淨重為0.238公克 驗餘總毛重為0.617公克 4 吸食器 1組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檢出結果: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