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孝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
字第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孝儀於民國111年8月18日下午6時50
分許,在新竹縣橫山鄉台3線67公里處,因另案通緝為警逮
捕,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驗結果,扣案如附表
編號1至2所示之物品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
度毒聲字第5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5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
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14年1
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白色粉
末1包、晶體2包,均為被告施用後所剩餘,且經送鑑定後,
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明確,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1年8月18日出具
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品編號:J111035、J000000-0
號、J000000-0號)3份在卷可稽,足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各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二
級毒品,俱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
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出結果: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毛重:0.24公克 驗前淨重:0.004公克 驗餘淨重:0.003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2只) 2包 檢出結果: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毛重:0.45公克 驗前淨重:0.166公克 驗餘淨重:0.165公克 檢出結果: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毛重:0.24公克 驗前淨重:0.023公克 驗餘淨重:0.01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