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66號
SCDM,114,單禁沒,166,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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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QUYEN越南籍、中文名:阮文權) 男 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



NGUYEN VAN MINH越南籍、中文名:阮文明




HOANG VAN HUNG越南籍、中文名:黃文雄



TRAN THI VAN越南籍、中文名:陳氏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
字第1613、1614、1632、1656號、112年度偵字第16873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員警於民國112
年9月17日凌晨0時59分許,在新竹縣○○鄉○○街000巷00號,
查獲被告NGUYEN VAN QUYEN(中文名:阮文權)、NGUYEN V
AN MINH(中文名:阮文明)、HOANG VAN HUNG(中文名:
黃文雄,聲請書誤載為「NGUYEN VAN MINH」,應予更正)
TRAN THI VAN(中文名:陳氏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偵查結果認其等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意圖販
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等之罪嫌不足,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分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13
號、第1614號、第1632號、第1656號、112年度偵字第16873
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共3份在卷可稽。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晶體24
包,經送驗結果,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俱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阮文權阮文明黃文雄陳氏雲4人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其等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犯罪嫌疑不足,故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13號、第1614號、第1632號、第1656號、112年度偵字第16873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書處分書在卷可參。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晶體24包,經送鑑驗結果,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11月2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1114)、112年12月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1114Q)在卷可稽,足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晶體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揭毒品之外包裝,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24只) 24包 檢出結果: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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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