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35號
SCDM,114,單禁沒,13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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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嘉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七九三公克
)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嘉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3、5
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包(驗餘淨重0.79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
,是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
毒聲字第8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114年7月14日釋放,並經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字
第53、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
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等附卷可稽。
至於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793公克),有台灣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
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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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