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3號
SCDM,114,原附民,3,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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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高若芸

被 告 何玉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被訴本院114年度原金簡字第1
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
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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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