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交簡字,114年度,17號
SCDM,114,原交簡,17,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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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交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德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4736號、第8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德君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
項及濃度值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
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劉德君知悉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
濃度值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先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19時許,在其位在新竹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
璃球燃燒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後(
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仍基
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25)日20時
許,自上址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
。嗣於同(25)日21時16分許,行經新竹市○區○○路000號前
,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經警徵得其同意後,對其所駕駛之
上開車輛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等物,復經
警徵得其同意後,於同日21時44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
後,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安非他
命4400ng/mL、甲基安非他命50240ng/mL),已逾行政院公
告甲基安非他命之濃度值500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
濃度值在100ng/mL以上,而查悉上情。
 ⒉又於114年2月17日7時許,在上址住處內,以相同方式施用甲
基安非他命1次後(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由檢察
官另案偵辦),仍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於同日20時許,自上址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
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41分許,行經新竹縣湖口鄉勝利
路與榮光路口,為警執行路檢勤務攔查,經警徵得其同意後
,而於114年2月18日23時22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安非他命4618
ng/mL、甲基安非他命35579ng/mL),已逾行政院公告甲基
安非他命之濃度值500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值
在100ng/mL以上,而查悉上情。
 ㈡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犯罪事實㈠⒈部分:
 ⒈被告劉德君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⒉警員於113年10月25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
 ⒊被告於113年10月25日出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市警察
局第一分局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盤查現場暨扣押物
品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6日
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
 ⒋被告於113年10月25日出具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113年11月2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㈡犯罪事實㈠⒉部分:
 ⒈被告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⒉警員於114年3月25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
1份。
 ⒊被告於114年2月18日出具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
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檢驗
人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
0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
上情形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共3罪),經本院以108年度原簡字
第7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嗣於110年11月3日執行完畢等情,檢察官就此固有
主張,並提出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據,則被告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
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構成累犯。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針對累犯應依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一節,檢
察官並未具體指出被告再犯之原因、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
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本院綜合判斷被告有無因加重
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無從依累犯
規定加重其刑,但仍得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
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
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兩度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後,致其尿液經檢驗所含甲基安非他命及其代
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值,均已遠逾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仍
駕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幸未肇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人
員傷亡,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認犯行之態
度,並考量被告尿液經檢驗所含毒品之濃度值非低、駕駛之
時間、距離亦非短暫、對於道路安全所生之危害程度難謂輕
微及其素行等情,兼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教
育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定其應 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佑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汶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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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