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翊展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 10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03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 由
一、被告A03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
民國114年7月31日繫屬本院,法官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
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稽,告訴
人A 女與被告素不相識,並無誣陷被告之動機,復有監視畫
面可證,佐以被告前有多起有罪或不起訴之性侵害相關案件
,本案復於114 年1 月28日妨害性自主案件執行完畢後再度
犯案,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 之1 第1 項第2 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依上開規定
諭令收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10月28日依法
訊問被告,被告雖終能坦承犯行,惟本院審酌全案卷證及檢
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衡
諸被告所涉犯罪情節之嚴重性,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
行使、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之人身自由及
防禦權受限制程度,本件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其
他替代手段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1
4年10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