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52號
原 告 吳彩藝
被 告 林樹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18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樹儀所涉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184號判決無罪在案,依首
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其假執
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