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5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淑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
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
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彭淑君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茲因認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
,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