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438號
SCDM,114,交易,43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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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絲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
第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絲婷於民國113年6月21日7時50分許
,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
一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興隆路一段中國醫大一路
,欲右轉之際,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
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其他車輛即貿然右
轉。適告訴人之母鮮明珠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搭載告訴人李牧翃由該車道後方駛至,見狀閃避不及,二車
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手及左膝挫傷擦傷之傷害,因認
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其涉犯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14年10
月16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其告訴等節,有本院114年度交附民
移調字第115號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查(見
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438號卷第41頁、第43頁),依照首開
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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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