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4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柏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
第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許錦源告訴被告彭柏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
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瑞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