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342號
SCDM,114,交易,342,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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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3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怡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5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嚴若方告訴被告葉怡秀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在
新竹市愛文街、民富街口因車禍所犯之過失傷害案件,公訴
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
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宜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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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