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999號
SCDM,113,金訴,999,2025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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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旭育




具 保 人 吳婉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
度偵字第9093、20399號、113年度偵字第2458、722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婉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㈠被告陳旭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後,本
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吳婉萍繳納現
金後釋放等情,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繳納保證
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等附卷可稽(見本院112年度
偵聲字第129號卷第7、21至26、31至32頁)。
 ㈡茲被告陳旭育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
庭,復經本院依法拘提無著,且本院依具保人吳婉萍之住所
合法通知具保人吳婉萍督促被告陳旭育遵期到庭,惟具保
吳婉萍亦未到場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
程序筆錄、被告陳旭育新竹市警察局114年7月9日竹市
刑字第1140024349號函暨所附之本院拘票、拘提情形報告書
、被告陳旭育具保人吳婉萍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
戶籍資料各1份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473至481、第601
至603頁、本院卷二第121至133)。此外,被告陳旭育具保
人吳婉萍現均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法院在
監在押簡列表2份存卷可佐,足見被告陳旭育業已逃匿。
 ㈢綜上所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吳婉萍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
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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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