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3年度,962號
SCDM,113,竹簡,962,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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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永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 年度毒偵字第5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永剛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於證據欄應補充「警員洪恩佑
  所製作之偵查報告1 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案件嫌疑人
  照片確認紀錄表1 份、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1 份、被告
  提示簡表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 年度毒偵緝
  字第226 號不起訴處分書1 份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份。又按「尿液毒品檢驗…若能使用先進之氣相層析質
  譜儀分析法確認,則可完全排除偽陽性之干擾,為目前最具
  公信力的檢驗方法」,有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87年9 月29日
  (87)發技(一)字第87074574號函為憑,是前揭台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之檢驗方法已可完全排除毒品偽陽
  性之干擾,檢驗結果堪以採信;又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
  後約百分之70於24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約百分之90於96小
  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
  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及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
  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
  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
  可能不會超過4 日等情,亦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
  81年2 月8 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1 份可佐,此為
  本院審理毒品案件職務上已知悉,是依上開說明佐以被告之
  前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可知被告確有於犯罪事實欄所示
  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列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鍾永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
  又被告前均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
  109 年度竹北簡字第115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
  確定、以109 年度竹簡字第56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及以
  109 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
  定,再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1月,於109 年8 月17日確定。其自109 年9 月25日起
  入監執行,並於110 年8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
  之規定,且檢察官已於起訴書中主張累犯及應加重其刑之事
  實,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前案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與其所為本案犯行間具有相同之性質,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文之意旨,並考量本案情節、
  被告之主觀惡性、危害程度及罪刑相當原則,認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經
  觀察勒戒,仍不知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為本案施用甲基安
  非他命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易受毒品誘惑,本案施用
  毒品種類及施用方式、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生危害,
  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兼衡其犯後坦承犯罪、其智識程
  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品禎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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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