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457號聲 請 人 賴美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5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6ND0273288-0 1 1000 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6ND0273289-2 1 1000 3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6ND0273290-9 1 1000 4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6ND0273291-0 1 1000 5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6ND0273292-2 1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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