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451號
PCDV,114,除,451,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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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誌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麗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雲昌興食品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二重埔分行 114年4月9日 96,200元 HD008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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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昌興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誌晟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興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