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梁碧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奇翰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新北市 板橋區農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4年2月25日 60,000元 AZ4389767 002 新北市 板橋區農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4年2月12日 500,000元 OW7454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