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438號
PCDV,114,除,438,202510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梁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奇翰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新北市 板橋區農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4年2月25日 60,000元 AZ4389767 002 新北市 板橋區農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4年2月12日 500,000元 OW7454213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