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王思懿(即王繹為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奇美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27-8 1 500 002 奇美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68-0 1 5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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