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412號
PCDV,114,除,412,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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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興樺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見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興樺德興業有限公司 蕭見忠 聯邦商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5月15日 7,000元 UA002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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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德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